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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应如何制定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23 08:36:10
我们熟悉的普通商品,都是在商标局注册认证的,受法律保护。对于拥有这些商标的企业,任何违法违纪、损害企业声誉的不法商人,都可以举出法律武器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何况这些大品牌、小企业也会开展商标注册经营活动。商标不仅是商品规范化的体现,也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前提。但是,商标注册的时间确实很长,最快需要一年时间,大部分时间都在一年半左右。
商标转让因其时间短的优势,已经超越了商标注册,成为大多数企业获得商标的成功途径。商标转让是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的一种程序,而且成功率也很高。商标转让协议是商标转让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它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那么,商标转让协议需要公证吗?商标转让协议应如何制定?广元商标注册将为您解答。
1、 商标转让协议需要公证吗?
(1) 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均以公司名义的,可以不经公证直接申请。商标局对提供的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公证和补充。
(2) 商标转让人为个人,商标受让人为公司的,不得先行公证。商标局要求的,应当办理公证,并补充提交。
(3) 受让人为个人的,必须公开《市商标转让合同》。
2、 市商标转让协议如何处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的商标转让协议呢?商标转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商标转让程序存在客观漏洞,会出现买卖双方自行办理商标转让的情况。商标权纠纷一旦发生,虽然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和保护,但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二、无效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商标受让人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根本不能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三、部分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将与转让商标权利有关的其他类似商标转让给商标的受让人,而是故意或者无意地保留或者隐匿与转让商标相似的部分类似商标。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仍可以将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其他商标使用给商标受让人造成实质损害。商标转让程序和时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办理商标事务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1、 备案主体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应当纳入工商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2、 记录处理方法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邮寄申请。直接送检的,商标局应当对按规定填写的备案表和送检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保留送检文件的复印件。邮寄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经登记机关盖章或者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时,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负责人签名,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盖章;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商标代理变更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 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变更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4) 其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5、 商标代理的合并与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 登记机关出具的合并登记证书,或者登记机关加盖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经公证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 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的规定办理。
6、 商标代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商业登记或者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就代理事项未完成的,与委托人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协议。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撤销备案结算,应当填写《撤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证明复印件;
(2) 仅作结算之用,应检附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 经办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算时,应及时补足滞纳金。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清算后退还;指定非商标代理机构名称账户的,应当附实质性说明。被撤销注册、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项,商标局应当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直接收到有关文件的委托人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属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付文件。
7、 工作期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更正;合格的,应当备案。
8、 手续费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信息由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9、 附则2014年5月1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代理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指引的内容相抵触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须知的要求执行。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中国商标法律对商标注册和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
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
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 另外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绿狗网的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最近听闻一些关于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被撤销的事件,觉得很有必要总结一下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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