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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企业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00:26
个人注册独资公司的条件您知道吗?本章注册公司就来和大家讲一讲个人注册独资公司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专利代办处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对于专利代办处的具体办理流程相信有些朋友还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1、申请。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一份、专利号。
2、受理。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
4、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指出实质缺陷。
5、授权。这一步基本已经拿下专利,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证书。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代办处的具体办理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其实,广元商标注册材料并不复杂,主要分为个人注册和公司注册两种:
个人商标注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或清晰的商标设计图样
5、指定的注册商标类别和群组(可参考经营范围进一步确定)
公司商标注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名称或清晰的商标设计图样
4、指定的注册商标类别和群组(可参考经营范围进一步确定)
因为商标类别共分45大类,一个行业可能会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类别,并且每个大类别下面分为许多小项,也就是群组,小编在这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不懂如何选择,建议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助规划申请,否则很有可能即使注册下来也不能在对应的商品/行业上使用,那这样花了钱又不能使用商标,得不偿失。
通常商标注册从提交到下证,顺利的话一般耗时一年半左右,让我们来一起看下注册商标的流程:
1、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2、形式审查通过后发放《受理通知书》,时间1-3个月;
3、商标实质审查,时间1年左右;
4、初审公告,时间3个月左右;
5、无人提异议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
6、注册公告发布之日起大概1个月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
以上流程是相对较为顺利的办理时间,但是期间也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在流程中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等等,都需要做出相应的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操作,如果不能一直实时监控商标情况做出处理,很有可能会错失良机,痛失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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