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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公司注册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1 08:20:19
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费用,有以下规定:
1、申请专利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2、官费是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4、要获得并保持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专利局交纳专利年费等费用。
5、专利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发明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
自己申请专利需要自己动手制作的申请材料
在价格上可能大家认为会省去一笔钱,但是您需要自己准备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由此可见,如果您没有太多的时间,以及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利是很难授权的,毕竟专利申请之前还需要进行专利检索。
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商标专用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应当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这三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如果仅限于其中某一项权利的移转,还不能构成商标法上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有四项,就是首先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然后由签订转让协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第三是商标局对所受理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有些审查的要求是与广元商标注册审查时的要求是一致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是可以核准的,转让就被允许;第四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则予以公告。
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游戏、科技、商品、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层出不穷,但这些都离不开一件事,即商标知识产权,没有注册商标,就不能给产品打上商标,而市场反应自然也不会很好。由于商标局在一些地区开设了受理窗口,很多有商标申请计划的人都跃跃欲试。他们觉得很简单,只要去窗材料,却不知道材料交了,报名费也交了,最后“两空一金”的结果就结束了。那张脸拍了一下。你应该知道,商标代理机制是我国商标法中写入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商标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窗口而终结“代理”现象。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商标代理在商标申请业务中的作用,即在广元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局之前,专业的商标代理不低于商标局的审查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谈谈商标审查中最关键、最专业的实质性审查是什么。
1、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法根据《商标法》,商标的构成主要由七个要素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组合、立体标志、声音等。
2、商标是否重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意义的认定还应当考虑特定商标的特殊性。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1)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抵触。如果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抵触。初审公告的商标,有优先申请权,受法律保护。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3)商标不得与其他商号冲突。商号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另一个商号相同,很容易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混淆。因此,注册一个与另一个商号同名的商标是很困难的。
(4)商标不得与他人外观的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复制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予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权相冲突。公民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使用。
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中国人对自己的家乡务必热爱,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常常想到用地名作为商标。不过我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
在我国,地名可以作为广元商标注册一般有下列情形:
(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地名具有多种含义,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等。“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3)地名经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熟知,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了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即地名经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产生了第二含义。
(4)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这类商标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所以,现实生活中地名商标还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但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它的保护也存在特殊性。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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